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通市健康促进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吸收企业为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入会
第二条 单位会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向本会申请、批准,可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应有一名与协会保持联系的负责人,有理事的单位由理事负责,没有理事的单位由联络员负责。
(二)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我市各县(市)、区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积极热心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
4、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南通本市各县、市、区的居民),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和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权利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二)优先、优惠取得协会有关学术及信息资料;
(三)优先取得协会组织的技术咨询;
(四)根据发展需要,可请求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有关活动。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取得协会有关学术及信息资料;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本协会章程的义务;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承办协会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一)单位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资助协会活动经费或基金。
(二)个人会员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费收缴
第八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应转账或汇款至协会账户。个人会员的会费可采用现金、转账等方式,鼓励采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方式缴纳。
第九条 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对不按期缴纳会费的发出书面通知并在网站通报。协会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费收缴明细在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同意,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报告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或作非自愿退会处理。资深会员则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其取消会员资格。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财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