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健康促进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通市健康促进协会,英文为:Nantong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NH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南通市热心健康促进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科普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自愿组织本地区民众健康生活活动,丰富民众健康养生的文化需求,推动我市民众生活文化的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推进健康生活方式的传播和健康科普工作;奉行对健康生活的研究,发扬光大科学的养生准则;促进南通市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887号尚东国际5号楼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引导市民朋友健康生活,营造良好的健康生活氛围。
(二)组织市民朋友参与健康生活、科学养生的专业知识培训和研讨,普及健康生活的正确方法和基本常识,探讨健康生活科学有效的方法,丰富健康生活的内涵。
(三)帮助市民朋友制定长期健康生活活动计划,指导辨别、选择合适的健康生活方式,推动健康生活事业的发展。
(四)开展民众健康生活交流的科普活动。
(五)聘请权威专家讲课,培训健康生活的知识。组织参观学习,互相分享健康生活经验和体会,指导、组织、协调基层民众健康生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南通本市各县、市、区的居民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凡依法成立的我市各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內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本团体顾问、名誉理事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通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南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通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通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南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