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会费收缴及使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会费是协会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按时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及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标准如下:
1、单位会员会费标准:10000元/年;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100元/人/年;
3、会员理事会费标准:300元/人/年;
4、2017年度全体会员免缴会费,从2018年度开始收缴会费。
第四条 会费缴纳到南通市健康促进协会账户,在每年6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经费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七条 会费应按照本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秘书处人员的工资、旅差、福利及社会保险等以及协会约聘有关人员的津贴、补贴等费用;
(四)秘书处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和用品等办公费用;
(五)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八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按新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