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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管理员    发布于: 2017-02-12 14:38:37    文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协会财务工作要求、工作人员薪资待遇发放、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收入支出和固定资产管理、大额资金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二)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维护协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协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财务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管理,对理事长负责。

第二章 财务工作纪律

第五条 财务会计必须具有会计资格证,持证上岗,可由有资质的人员兼职。

第六条 严格依照会计法开展各项工作。严格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七条 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财务人员必须立即向理事长汇报。

第八条 财务人员每年年底提供收支结算情况,向理事会汇报。

第九条 财务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条 协会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拨款和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由协会全部纳入协会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协会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由财务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十三条 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协会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制收费收据。票据统一领购,登记保管,合法使用,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按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各项支出的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各类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办公设备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建全固定资产制度;固定资产应有经办人,保管人、负责人签字,财务登记编号,并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人提出审请,经秘书长审核,再由理事长审批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章 薪资待遇发放

第十九条 协会招聘的专职人员薪酬按聘用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由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薪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遇到周六、周日时提前至周五发放。

第二十条 协会报销因协会工作发生的公务用车费。协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其它收入应交所得税由个人自行申报交纳,协会不承担相关义务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协会兼职人员的薪资由所属单位负责发放和管理,协会不再发放任何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从事并完成秘书处委托工作如研讨、咨询、评审等的科技专家、行业人士、志愿者、会员单位会员及秘书处人员等,协会根据其工作量及任务复杂程度给予超时工作加班费,费用从协会创收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为了激励优秀,对年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评比和理事会通过后进行表彰和适当的激励,费用从协会服务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协会成员单位的会员因从事协会秘书处委托的工作而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可以在协会报销。原则标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住宿费不超过300/日、市内交通费(含出租车费、停车费、油费、过路过境费、公共交通费等)按实报支;理事、会员等住宿不超过200/日、市内交通费按实报支,所有人员乘坐飞机仅限经济舱、火车二等票及以下。一律凭发票经审批流程报销,费用从协会的业务活动成本中支出。

第六章 大额资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的资金款项为大额资金支出。大额资金支出前,由秘书处提交相应计划、调研或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经理事长审阅后,列入决策计划。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方可正式实施。实施结果在理事会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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